參、車禍被害人家屬應行注意事項

車禍被害人受傷送醫或死亡,家屬接獲通知的時間不定,大約在事故發生後數十分鐘至數小時,家屬接獲通知後,除有人趕赴醫院探視、照顧傷者外,至少應有一人攜帶攝影器材、紙筆及量尺儘速前往車禍現場,依下列情形,視情況處理:

一、車禍現場正由警方處理中:

(一)應注意處理警員是否已就下列三種跡證為完整之攝影、測繪(製作現場草圖),如有疏漏或錯誤可委婉請其補攝、補繪或更正。

1.現場跡證:車輛終止位置、輪跡、刮地痕跡、散落物、落土及油水漬等(請參閱前述壹、六)。

2.車體跡證:車輛肇事後之損壞程度、部位、形態、受力方向、車體尤其是底盤有無附著血跡、毛髮、衣物纖維、灰塵拂拭痕跡等。

3.人體跡證:傷亡者受傷部位、程度、形狀、受力方向、形成原因及衣物受損情形、有無附著肇事車輛之塗漆、機油、泥土、胎痕或其他可疑跡証。

(二)前述三種重要跡證,可自行攝影存證。

  (三)有關處理警員之現場攝影、現場測繪(現場草圖)如有疏漏,     可請其補攝或補繪。

(四)現場草圖如與現場不符,經家屬要求更正而不予更正時可加註意見後簽字。

(五)詳細記錄肇事者或見證人之年籍及陳述。

二、車禍現場已處理完畢時:

家屬應前往處理車禍之分駐(派出)所或交通分隊,瞭解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

三、依(95)年7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警察機關不再發給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故依上述規定所申請之相關資料,均得視為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證明文件。

四、車禍當事人或其家屬,為瞭解事故發生及處理情況可至處理單位閱讀 有關資料,閱覽資料之範圍,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閱覽應在辦公室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其中現場圖部份可請求複印交付,現場照片部分則得請求,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五、各級單位處理人員一律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如因肇事雙方當事人之請求,得轉知至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依法訴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嚴禁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成立和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壹、處理通則第三項第二款)

六、夜間、雨天車禍現場蒐證需要較高之技術,現場蒐證容易產生疏漏,必要時家屬可利用白天或天晴後進行二次蒐證。

七、如現場處理警員未依警政署頒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理車禍,致車禍被害人權益受損時,可列舉處理單位、處理警員、及具體事證等資料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或各警察機關之督察單位(如附表)提出陳情或申訴。

各警察機關督察室電話

警 察 機 關

電   話

警 察 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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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局督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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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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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282-925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08)734-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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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072-5454轉2032

臺東縣警察局督訓科

(089)318-59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

(03)337-9310

0800-534-534(免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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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4908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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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03)935-3223

新竹市警察局督訓科

(03)523-5344

(03) 522-4168轉2032、2038

基隆市警察局督訓科

(02)2425-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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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察局督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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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察局督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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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警察局督察室

(0836)25859轉203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049)2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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