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車禍被害人家屬應行注意事項
車禍被害人受傷送醫或死亡,家屬接獲通知的時間不定,大約在事故發生後數十分鐘至數小時,家屬接獲通知後,除有人趕赴醫院探視、照顧傷者外,至少應有一人攜帶攝影器材、紙筆及量尺儘速前往車禍現場,依下列情形,視情況處理:
一、車禍現場正由警方處理中:
(一)應注意處理警員是否已就下列三種跡證為完整之攝影、測繪(製作現場草圖),如有疏漏或錯誤可委婉請其補攝、補繪或更正。
1.現場跡證:車輛終止位置、輪跡、刮地痕跡、散落物、落土及油水漬等(請參閱前述壹、六)。
2.車體跡證:車輛肇事後之損壞程度、部位、形態、受力方向、車體尤其是底盤有無附著血跡、毛髮、衣物纖維、灰塵拂拭痕跡等。
3.人體跡證:傷亡者受傷部位、程度、形狀、受力方向、形成原因及衣物受損情形、有無附著肇事車輛之塗漆、機油、泥土、胎痕或其他可疑跡証。
(二)前述三種重要跡證,可自行攝影存證。
(三)有關處理警員之現場攝影、現場測繪(現場草圖)如有疏漏, 可請其補攝或補繪。
(四)現場草圖如與現場不符,經家屬要求更正而不予更正時可加註意見後簽字。
(五)詳細記錄肇事者或見證人之年籍及陳述。
二、車禍現場已處理完畢時:
家屬應前往處理車禍之分駐(派出)所或交通分隊,瞭解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
三、依(95)年7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警察機關不再發給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故依上述規定所申請之相關資料,均得視為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證明文件。
四、車禍當事人或其家屬,為瞭解事故發生及處理情況可至處理單位閱讀
有關資料,閱覽資料之範圍,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閱覽應在辦公室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其中現場圖部份可請求複印交付,現場照片部分則得請求,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五、各級單位處理人員一律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如因肇事雙方當事人之請求,得轉知至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依法訴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嚴禁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成立和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壹、處理通則第三項第二款)
六、夜間、雨天車禍現場蒐證需要較高之技術,現場蒐證容易產生疏漏,必要時家屬可利用白天或天晴後進行二次蒐證。
七、如現場處理警員未依警政署頒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理車禍,致車禍被害人權益受損時,可列舉處理單位、處理警員、及具體事證等資料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或各警察機關之督察單位(如附表)提出陳情或申訴。
各警察機關督察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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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察 機 關 |
電 話 |
警 察 機 關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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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 |
(02)2394-9581 |
雲林縣警察局督訓科 |
(05)533-5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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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警察局督訓科 |
(02)2909-4111 |
嘉義縣警察局督訓科 |
(05)362-0209 (05) 36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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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局督訓科 |
(02)2311-3657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
(05)222-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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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 |
(02)2331-9439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 |
(06)633-3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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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 |
(07)282-5882 (07) 282-9252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
(08)734-9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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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 |
(02)8072-5454轉2032 |
臺東縣警察局督訓科 |
(089)318-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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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 |
(03)337-9310 0800-534-534(免付費) |
花蓮縣警察局督訓科 |
(03)822-4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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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
(03)551-3460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
(03)935-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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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督訓科 |
(03)523-5344 (03) 522-4168轉2032、2038 |
基隆市警察局督訓科 |
(02)2425-2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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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督訓科 |
(037)331-463 |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
(06)927-9291 (06) 927-7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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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 |
(04)2327-6173 |
金門縣警察局督訓科 |
(082)32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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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察局督訓科 |
(04)761-9886 |
連江縣警察局督察室 |
(0836)25859轉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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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督訓科 |
(049)222-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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