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實務

ㄧ、施行日期

(ㄧ)汽車為八十七年元月一日。

(二)機車為八十八年元月一日。

二、重要名詞之定義及解釋

(一)   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住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八樓

電話:(02)89680899  傳真:(02)89691215

(二)保險人:保險公司。

(三)被保險人:指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負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四)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五)加害人: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六)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七)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1.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2.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1父母、子女及配偶。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5受害人死亡,無上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新台幣三十萬元),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見附表一)。

(八)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填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缺口,提供車禍被害人基本保障之公益團體。

三、理賠範圍

加害人使用之汽、機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為本法規定強制納保
的汽、機車,(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
動力車輛),凡使用上開車輛所肇致之人體傷亡均在賠償範圍。

四、不理賠範圍

(一)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曾就所謂「從事犯罪行為」,僅須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刑罰規範即屬之,並不以經法院判處罪刑為必要;又所稱「從事犯罪行為致死」,除受害人係從事犯罪行為外,尚須以受害人之死亡與其犯罪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行為,已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不論是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或法院審理判刑,均屬犯罪行為。)

(三)單一汽機車車禍之駕駛人。

(四)財產損失。

五、「車禍被害人」請領給付保險金之單位及條件

(一)保險公司

1.車禍加害人使用之車輛已投保本保險者,被害人可直接向加害人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之請求。(如加害人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者,被害人可向自己使用車輛投保本保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特別補償基金給付)

2.車禍被害人使用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者,被害人可直接向各加害人被保險汽車之保險公司提出連帶給付保險金之請求。

(二)特別補償基金(址設:台北市信義路5段150巷2號18樓,電話:87898897,傳真:87896061):有後述四種情形之車禍被害人,可直接向「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給付保險金之請求,但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已自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獲有賠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事故汽車全部(若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金請求補償)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目前代理「特別補償基金」受理申請保險金的保險公司。如

下: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六、保險金給付項目

(一~1)傷害醫療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94.2.6前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傷  害  醫  療  給  付

理賠金額

最高2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掛號費、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及義肢裝置費。

3.護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0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 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蓋有與正本相符之收據影本。

6.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7.受益人領款收據。

1.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蓋有與正本相符之收據影本。

6.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

7.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8.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一~2)傷害醫療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94.2.7~98.2.28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傷  害  醫  療  給  付

理賠金額

最高2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30,000元為限)、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一齒以10,000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50,000元為限)、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10,000元為限)及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10,000元為限)。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健保給付者,準用健保支付標準。

3.護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4.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0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蓋有與正本相符之收據影本。

6.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7.受益人領款收據。

1.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蓋有與正本相符之收據影本。

6.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

7.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8.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一~3)傷害醫療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98.3.1起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傷  害  醫  療  給  付

理賠金額

最高2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50,000元為限)、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一齒以10,000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50,000元為限)、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10,000元為限)及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20,000元為限)。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健保給付者,準用健保支付標準。

3.護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20,000元為限)。

4.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蓋有與正本相符之收據影本。

6.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7.受益人領款收據。

1.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蓋有與正本相符之收據影本。

6.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

7.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8.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二~1)殘廢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89.8.12前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殘  廢  給  付

理賠金額

3—12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ㄧ百六十項

1.第一等級:120萬      9.第九等級:    28萬

2.第二等級:100萬      10.第十等級:   22萬

3.第三等級: 84萬      11.第十一等級: 16萬

4.第四等級: 74萬      12.第十二等級: 10萬

5.第五等級: 64萬      13.第十三等級:  6萬

6.第六等級: 54萬      14.第十四等級:  4萬

7.第七等級: 44萬      15.第十五等級:  3萬

8.第八等級: 36萬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複檢聲明書。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二~2)殘廢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89.8.12~94.2.6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殘 廢 給 付

理賠金額

4—14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ㄧ百六十項

1.第一等級:140萬     9.第九等級:   33萬

2.第二等級:117萬     10.第十等級:  26萬

3.第三等級: 98萬     11.第十一等級:19萬

4.第四等級: 86萬     12.第十二等級:12萬

5.第五等級: 75萬     13.第十三等級: 7萬

6.第六等級: 63萬     14.第十四等級: 5萬

7.第七等級: 51萬     15.第十五等級: 4萬

8.第八等級: 42萬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複檢聲明書。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二~3)殘廢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94.2.7~99.2.27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殘 廢 給 付

理賠金額

4—15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ㄧ百六十項

1.第一等級:150萬     9.第九等級:   35萬

2.第二等級:125萬     10.第十等級:  28萬

3.第三等級:105萬     11.第十一等級:20萬

4.第四等級: 92萬     12.第十二等級:13萬

5.第五等級: 80萬     13.第十三等級: 8萬

6.第六等級: 68萬     14.第十四等級: 5萬

7.第七等級: 55萬     15.第十五等級: 4萬

8.第八等級: 45萬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複檢聲明書。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二~4)殘廢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99.2.28~101.2.29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殘 廢 給 付

理賠金額

4—16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ㄧ百六十項

1.第一等級:160萬     9.第九等級:   37萬

2.第二等級:133萬     10.第十等級:  29萬

3.第三等級:112萬     11.第十一等級: 21萬

4.第四等級: 99萬     12.第十二等級:13萬

5.第五等級: 85萬     13.第十三等級: 8萬

6.第六等級: 72萬     14.第十四等級: 5萬

7.第七等級: 59萬     15.第十五等級: 4萬

8.第八等級: 48萬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複檢聲明書。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二~5)殘廢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101.3.1後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殘 廢 給 付

理賠金額

5—20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ㄧ百六十項

1.第一等級:200萬     9.第九等級:   47萬

2.第二等級:167萬     10.第十等級:  37萬

3.第三等級:140萬     11.第十一等級:27萬

4.第四等級:123萬     12.第十二等級:17萬

5.第五等級:107萬     13.第十三等級:10萬

6.第六等級: 90萬     14.第十四等級: 7萬

7.第七等級: 73萬     15.第十五等級: 5萬

8.第八等級: 60萬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同意複檢聲明書。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1)死亡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89.8.12前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死 亡 給 付

理賠金額

120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暫時性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經受益人提出下列文件者,得按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死亡保險金額二分之一(60萬)範圍內,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立即給付。

1.暫時性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由保險公司提供)。

2.警憲機關開立之交通事故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屍體相驗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及受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2)死亡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89.8.12~94.2.6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死 亡 給 付

理賠金額

140 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暫時性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經受益人提出下列文件者,得按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死亡保險金額二分之一(70萬)範圍內,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立即給付。

1.暫時性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由保險公司提供)。

2.警憲機關開立之交通事故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屍體相驗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及受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3)死亡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94.2.7~99.2.27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死 亡 給 付

理賠金額

150 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暫時性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經受益人提出下列文件者,得按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死亡保險金額二分之一(75萬)範圍內,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立即給付。

1.暫時性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由保險公司提供)。

2.警憲機關開立之交通事故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屍體相驗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及受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4)死亡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99.2.28~101.2.29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死 亡 給 付

理賠金額

160 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暫時性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經受益人提出下列文件者,得按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死亡保險金額二分之一(80萬)範圍內,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立即給付。

1.暫時性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由保險公司提供)。

2.警憲機關開立之交通事故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屍體相驗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及受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5)死亡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101.3.1後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死 亡 給 付

理賠金額

200 萬(新台幣)/每人

理賠細目

暫時性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經受益人提出下列文件者,得按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死亡保險金額二分之一(100萬)範圍內,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立即給付。

1.暫時性保險金給付申請書(由保險公司提供)。

2.警憲機關開立之交通事故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屍體相驗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理賠單位

保險公司

特別補償基金

理賠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及受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死亡證明書。

5.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6.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7.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七、保險金給付須知

(一)受理理賠程序:財政部台財保定0八八0七0一五一五號函,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依下列程序處理: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應以可複寫二聯式方式印製,第一聯為受害人收執聯,上述空白表格應於受理理賠案時,即填上理賠申請案提出日期,交予受害人,或有權請求之請求權人,或代為申請之人;俟其檢具理賠文件,申請保險金時,不論文件是否齊全,應予簽收,並補填其他欄位資料後,將第一聯交予申請人,第二聯應併理賠案件存查,供行政院金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若有需要補具其他文件,應再交予空白表格。

2.「拒賠通知書」:理賠申請案依法不能理賠時,保險公司應以「拒賠通知書」函復。

3.「理賠金額差異通知書」:理賠申請案申請理賠金額與依法核定之理賠金額有差異時,保險公司應以「理賠金額差異通知書」函復。

(二)保險金給付時間: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構)會商相關機關 (構) 訂定公告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三)被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醫療給付。受害人於致成殘廢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四)車禍被害人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

(五)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已為一部分之賠償者,保險公司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加害人與被害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六)保險公司不得以雙方當事人尚未和解拒絕理賠。

(七)保險公司不得以加害人繳付保費之支票尚未到期拒絕理賠。

(八)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範圍(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
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按
肇責比例),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吐氣酒精濃度0.25mg/l,血液酒精濃度0.05﹪即50mg/dl)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85條之3參照) 102.6.13開始實施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三。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條文參照)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
  
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註 
  
一)規定而駕車。
(無照駕駛、越級駕駛、駕照吊扣期間駕
 駛)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註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六、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九、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十、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十一、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101年10月15日施行)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1 條(101年10月15日施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
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九、本保險出險狀況之處理方式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肇事者)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肇事者)違反前項規定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所生保險公司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未投保本保險之罰則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兩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三)依本法所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停止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十一、本保險保費之計算準則

本保險保費之計算標準,除採從人、從車原則外,從未肇事之優良駕駛保險費最多可減收30%,常肇事之不良駕駛最多可加收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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