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肇事責任鑑定
車禍的責任歸屬,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益至鉅(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肇事責任鑑定深具專業性,必須依據警員「現場處理」所蒐集的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肇事人證詞、目擊證人證詞、現場跡證、車體跡證、人體跡證等,經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再經由「路權侵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的歸責法則,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
一、 現行全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聯絡資料
全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一覽表
全國車輛肇事鑑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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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覆議會 |
(02)2723-7684 |
(02)2365-8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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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覆議會 |
(049)359831 |
基宜區鑑定會 |
(039)54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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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區鑑定會 |
(02)2688-8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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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區鑑定會 |
(03)362-5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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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苗區鑑定會 |
(03)531-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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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區鑑定會 |
(04)526-5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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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區鑑定會 |
(04)231-9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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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區鑑定會 |
(049)2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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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區鑑定會 |
(04)786-4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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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雲區鑑定會 |
(05)276-9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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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區鑑定會 |
(06)267-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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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澎區鑑定會 |
(07)761-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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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區鑑定會 |
(038)53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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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覆議會 |
(07)729-4609 |
鑑定會 |
(07)722-4822 |
台灣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資料來自http://www.tpg.gov.tw/aaaweb/Web/Org/)
二、誰可申請鑑定機關鑑定?
(一)訴訟程序外之鑑定-限於告訴乃論或無刑事責任(過失傷害或單純車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參照)。
1.當事人(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代理人等)申請-應於案發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鑑定費用為三千元。
2.處理(警察或憲兵)機關移請鑑定-距案發日起六個月內。
(二)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之鑑定(如車禍致人死亡案件)-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被害人或家屬得於訴訟中請求檢察官或法院送請鑑定。
三、不服「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如何救濟?
(一)如為訴訟程序外,由當事人或警察機關移送者,於接到鑑定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省(市)「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覆議費用二千元。
(二)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以訴狀向原審理之司法機關陳請囑託覆議鑑定委員會為覆議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者須由法院聲請覆議鑑定才會受理),如司法機關未囑託覆議鑑定,則應以訴狀敘明對原鑑定意見不服之理由及應調查之其他證據,促請司法機關囑託覆議鑑定或為不同之認定。
四、不服「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如何處理?
「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受理覆議以一次為限,除另有新資料或證據外,不再重行覆議。已進入司法機關之案件,被害人(家屬)如對覆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仍有不服時,得以訴狀附具理由向原審理司法機關說明:「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要求法院送請具有該項專業之個人、機關或團體再為鑑定」,而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理論上僅供法院審理事實之參考,鑑定結果非斷案之唯一依據,法官仍得依自由心證論定被告是否過失,而不採用「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故被害人(或家屬)如有合理懷疑,應盡力搜尋人證、物證來支持自己之論點,並隨時具狀陳明。惟被害人(家屬)最好列舉具體證據,或類似案例作為佐證,才有可能說服法院。
五、被害人應注意事項:
(一)已進入司法案件,非由該司法機關即法院囑託鑑定,鑑定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二)申請鑑定務必陳報通知得到的地址,以便鑑定委員會寄送開會通知書。依目前鑑定委員會人員及案件之負荷,就每一鑑定案件所花費時間有限,故被害人(家屬)應儘量搜集有關照片、證據,於通知之開會日期至鑑定委員會陳述意見,必要時應先準備書面陳述,以利鑑定之正確性與權益保障。
(三)「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會議,被害人或家屬得檢具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列席。
(四)鑑定案件不得做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
(五)鑑定意見結論意義如下:
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
示之。
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依次以「肇事次因」「亦有過失」「亦有疏忽」「稍有疏忽」表示之。
(六)「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應在鑑定會議後五日內掣妥鑑定意見書,並將副本,寄給當事人。
(七)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各「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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